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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
办理计量器生产许可证所需条件

    办理对象应具备的基本条件:(1)固定的生产场所,与制造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生产设施,包括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,以及生产过程中计量检测设施等;(2)型式批准证书或者样机试验合格证书,完整的设计图纸、工艺文件、产品标准和检定规程(或者检定方法)等;(3)保证产品质量的出厂检定条件,包括经检定合格的计量标准,相应的工作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,适应检定需要的环境;(4)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技术状况符合生产的需要,承担出厂检定的人员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;(5)必要的质量保证制度和计量管理制度;(6) 售后技术服务的条件和能力。 2、申请(复查)应递交的资料(1)法人单位(含生产地址异地)已注册或受理证明(交复印件);(2)《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申请书》;(3)单位自评的《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规范》;(4)人数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计量检定员证(交证复印件);(5)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或计量器具样机试验合格证书复印件;(6)计量器具型式评价报告、样机试验结果通知书复印件或产品全性能试验报告(复查申请时递交,由有条件的申请单位或有资格的计量技术机构出具)。以上资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。除申请书一式俩份,其余资料一式一份。 3、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复查有关单位应在《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》到期三个月前,经自查合格后向原发证单位提出到期复查申请。
    办理程序:
    1、办理部门受理申请,进行初审;
    2、委托有关技术、中介机构组织考核组(每组有资质考评员一般为3-4名)进行现场考评;
    3、考核组长编制《考核报告》后由有关技术、中介机构上报办理部门;
    4、办理部门审核《考核报告》及其它有关资料,作出是否通过决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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